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潛力點之砲臺區規劃構想

1. 碼頭公園預定地規劃設計

(1) 現況概述

現有台銀宿舍旁為一臨時停車場,未來規劃為一公園用地,往西至海關碼頭區域道路凌亂,空間較狹礙,現有設計的橋亦破壞碼頭凹口的歷史意義。

(2) 規劃構想

公園留設一廣場供活動舉行使用,其餘以草地為主,以”留一片空地給淡水”

為出發點,提供舒適純粹的休憩環境;沿岸邊的道路將現有的植栽移植到公園留設完整的草地供行走的人潮較寬裕的空間及停留欣賞水岸的可能性,

2. 滬尾砲台及老淡水高爾球場入口廣場規劃設計

(1) 現況概述

現由中正路一段六巷進入滬尾砲台入口目前因高爾夫球場入口較大,砲台又是路徑左轉的位置,故需加強入口空間感;由砲台出口路徑本應可以直視觀音山,現有植栽遮蔽以致視線受到阻礙,空間缺乏穿透感及連貫性;進入老淡水高爾夫球場的廣場目前做為一停車場使用,事實上坐擁制高點的停車場是欣賞觀音山的良好位置,應開放出來做為觀景用途。

(2) 規劃構想

將球場的停車場增加植樹的機會,一方面縮減球場入口的尺度,一方面將球場及砲台空間做一個區隔;砲台出口的部分將現有植栽移植,打開往觀音山的視野,並增設停留平台,連結至高爾夫球場前的弧形眺望平台,並整理現有植栽災提供眺望水岸到觀音山的整體視野。

3. 新民街及滬尾砲台公園西側道路規劃

(1) 現況概述

新民街現況上下課學生眾多,應規劃妥善的人行空間,常見人車共道實屬危險;砲台公園西側道路鄰接農田,擁有優良的景觀視野,目前私人使用需稍加整理、改善,往油車口民宅的道路亦是。

(2) 規劃構想

將新民街現有道路增設一米寬之人行道,南邊機車停車空間增設植栽穴種植喬木,以縮小道路尺度感達到降低車速之目的。砲台公園西側道路,以草坡軟化現有高地差之不安感,種植喬木提供良好遮陰的穿越路徑。

潛力點之埔頂區規劃構想201112

1. 中山、中正路道路改善計畫

(1) 現況概述

中山路及中正路為車行進入歷史古蹟核心區的主要動線,無論是海關碼頭及紅毛城區或是往滬尾砲台區路口,各節點意象不足,空間缺乏序列性;人行空間連貫性及舒適度也有待加強。

(2) 規畫構想

將中正路及中山路整體規畫為林蔭綠廊,形塑道路意象;設定中山路路橋為進入古蹟園區之入口,過路橋後始為林蔭意象,接上中正路之節點,植栽開展呈現碼頭河岸景觀;失戀橋旁之歷史路徑沿伸至中正路,規畫一節點連結至河岸碼頭;加強紅毛城及海關碼頭節點意象,利用鄰近的綠地創造林蔭包被感,將入口空間定義出來,延伸自碼頭旁的鋪面到紅毛城入口區域,呼應船運來往市街與紅毛城的歷史記憶;中正路一路以林蔭意象延伸至滬尾砲台路口便開展,以樹列做為路口視覺引導,並設置完善的人行系統連結至砲台入口。

2. 文化國小生態教育園區及真理街公園規劃

(1) 現況概述

小白宮旁之簡易公園目前植栽配置較為雜亂,步道系統主次不清,而文化國小生態教育園區目前植栽配置較單一,應提供多元的環境讓學生參觀學習。

(2) 規畫構想

將小白宮的入口與公園做結合,連結彼此開放空間;公園南側以草階處理現況高差,也提供開展的迎賓空間;文化國小生態教育園區增設一自然生態草塘,將植栽調整為複層設計,增加石塊及木塊的排設,提供生物良好的棲地環境,給予學生認識生態環境的機會。

3. 中正老街巷弄修景計畫

(1) 現況概述

中正、中山路中間之街廓,坐落不少傳統文化空間,亦包含古蹟淡水日商中野宅,巷弄之間本應為欣賞古蹟建築之良好路徑,但目前空地大多缺乏經營,雜草叢生,傳統空間亦缺乏良善利用。

(2) 規畫構想

將現有空地整理妥善規劃,適當位置以優形樹點綴,在中正路口設置指引標誌,利用鋪面將歷史路徑做良好串連,如中野宅連至中正路節點應妥善設計引導設施至開放空間使用。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1、 為維護本計畫區特有老舊街區之都市尺度,對區內建築開發之建築形式量體應予建築高度之管制,原有區內舊市街空間尺度、牆面線與人行騎樓空間應妥善設計並予以維護與延續。

2、 本區為早期發展地區,區內古蹟、歷史建築與重要歷史景觀或特色街區應維護其既有之視覺景觀;區內開發案應與鄰近老舊建築物立面語彙、比例形貌融合,俾維護區內整體風貌之塑造。

3、 計畫區內人行系統應能結合舊有人行騎樓空間、道路兩側人行道、基地內法定開放空間與連續人行性徒步系統,據以活絡既有生活街區空間,並維繫原有都市活動生態。

4、 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建物修復原則:

(1) 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2) 歷史建築應盡量保存其既有風貌,並應擬定再利用計畫,在不影響保存樹木生長環境下得適度增建,增建建築工法不拘,外觀顏色應配合歷史建築色調,並不得影響整體街區視覺景觀。

(3) 本計畫範圍保存區周邊如有建築開發行為,其建築物外觀顏色應配合古蹟及歷史建築色調,避免複雜的語彙、色彩與材質變化,並不得影響整體保存區之視覺景觀。

5、 建築外觀、材料及色彩

(1) 本計畫範圍內除保存區以外之建築物外觀顏色應配合古蹟及歷史建築色調,以中低明度、中低彩度為主要基調。其建築材料以依循或呼應古蹟與歷史建築立面材料為原則,但亦可以新建材詮釋歷史建築形式,惟選用之色彩與材質不得影響整體視覺景觀。

(2) 建築物附屬機電、通信、視訊、給水、空調、垃圾貯存等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並施以適當之遮蔽美化。

6、 建築高度

(1) 古蹟保存區及其周邊周邊地區:古蹟保存區內之建築高度以不超過既有古蹟,並以低於10.5公尺3層樓為原則。

(2) 歷史風貌保存用地及其周邊地區:歷史風貌保存區內之建築高度以不超過既有歷史建築,並以低於13.5公尺4層樓為原則。

(3) 本特定專用區計畫範圍內之住宅用地,建築高度以不超過7層樓為原則。緊鄰古蹟保存區之建築基地開發,建築高度與量體規劃不得破壞古蹟保存區之景觀,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7、 緊鄰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基地,於進行地下開挖工程時,應加強注意鄰地安全監測與維護作業,並須考量留設消防通道,避免緊鄰古蹟及歷史建築興建為原則。

8、 景觀設計原則

(1) 區內既有廣場、公園綠地、與開放空間於開發時,基地內原有老樹應儘可能予以維護保留。開發基地內達受保護樹木標準之樹木,應妥善加以保護,其未達受保護樹木標準之植栽亦應以群落保存之理念以維繫本計畫區人文地景。

(2) 為形塑歷史街區風貌,指定地區/街廓應栽植喬木,樹種並應考量街區歷史風貌。

(3) 計畫區應考量夜間整體照明。

(4) 本特定專用區內有關廣告物之設置,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招牌廣告物不得影響古蹟、歷史建築群和街道之空間感,並應配合建築外觀與庭園景觀予以整體設計。

9、 特定專用區範圍內依都市設計管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新、修、增、改建時,得不受「淡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院落相關規定之限制。

10、 本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不適用「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之相關規定。

11、 有關本要點「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經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都市設計初步建議

都市意象乃是三度向的空間體驗。除了基本二度空間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外,尚必須加入「時間感」與「場所感」…等人們的實際生活體驗,才能構成完整的都市環境,而都市設計即是考慮整體都市環境的設計方法,惟為實踐都市設計的目標與理想,必需依靠法令的管制手段才能達成。

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係指對某一特定都市,就其範圍內之活動、空間形式、文化內涵所制訂之一系列的管制規則,其內容依其管制層次而分。

在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的前提下,可以依據目前的機制,擬定「保育」型的都市設計計劃,透過管制手段以維持都市品質的塑造;但相對的,政府必須扮演重要的引導角色,配合都市發展目標投入公共設施及引入活動,以創造一個可供討論與想像的都市發展架構。除此之外,都市設計採用審議制,這在制度法令上的配合措施上,提供公私部門在都市發展與開發過程中得以進行協商,有助於整體風貌之維繫。

有關本地區都市設計機制之架構,建議如下:

1、 擬定都市計畫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將本地區所有公私部門開發行為均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藉由都市計畫程序賦予風貌管控之法定地位。

2、 檢討目前的獎勵措施以增加公部門的協商能力與籌碼。為增益計畫區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護,並引進相關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地方發展。故應於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強化各種「獎勵辦法」之審議與協商功能。

3、 妥善擬定引導都市形式經營之都市設計管制策略

(1) 檢討現有之土地分區使用管制。

(2) 擬定都市設計審議管制準則;明確之審議內容及準則訂定;量體、高度限制、最小基地。

(3) 持續推定地區特色的經營(街區協議、立面招牌管制、修景等)

4、 引入多元之都市形式塑造管制準則與經營手法

(1) 開放空間留設的指定,街角或節點活動之考慮、開放空間之連接系統之建立與管理維護。

(2) 街道二旁或廣場四周之量體、高度、剖面(envelop)形式、沿街立面之形式管制。

(3) 街廓內之地籍、土地細分與合併之可能性。

(4) 街道景觀特色之維持、加強或塑造。

(5)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建築基地規模管制、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物立體分區使用之比例管制、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管制。

(6) 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汽車出入口配置及數量管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管制、人行空間系統規劃設計原則、基地與基地間之跨越道路連通系統特殊許可管制。

(7) 開放空間及植栽綠化設計標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配置方式管制、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管制、公共設施之 開放空間系統設計原則、鋪面設計原則、照明設計原則。

(8) 建築環境影響說明規範,交通影響說明、廢棄物及污水排放影響說明。

(9) 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之管制,建築量體管制、建築物造型管制、建築物色彩配置原則。

(10) 建築附加物及廣告物設置之管制,建築物立面開口部附加設施管制、垃圾儲存空間之設置規定、圍牆設置規定、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及豎立架設廣告之設置管制。

(11) 建築環境、維護之規範,建築物管理公約之擬具規定、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權責之規定。

(12) 建築容積之獎勵與限制之管制,建築物增設室內空間公用停車空間鼓勵措施之 適用與限制、建築基地限期合併之容積獎勵規定、設置公益性空間之容積獎勵規定。

5、 在特定區內各項大型建設的條件下,加強對於都市發展遠景的溝通以激發可能性與形成共識。並且在都市發展的協談過程中,公部門能夠藉由與地區協談所形成之「行動方案」的具體設施投入,以重建居民的信心。其原則建議如下:

(1) 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工作,成立街區組織或社區協會,並針對政府各單位之配合措施的整合以排除發展所面臨的困難。在法令上則配合擬定「街區協議」制度以保障民眾參與的成果。

(2) 以街區組織為「行動方案」的推動主體,在地區中整合政府各部門之資源,以落實「行動方案」的內容,包括地區環境改造計劃、街區特色的塑造與營業策略的發展等等。

(3) 影響地區發展之重大工程,必須舉辦「公聽會」以形成共識,積極地引導街區居民與組織提早規劃因應之道。

(4) 可藉由「風貌特定區」地區的指定,以引導都市保育的行動;甚至在未來推動各行動方案的計劃中,可以扮演積極的角色。

未來如欲妥善管控埔頂地區歷史景觀風貌,需於現行都市計畫架構中,引入整體「保存性都市設計綱要計畫」,結合現有之建管法令與淡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將埔頂地區劃為特定專用區,並編定其土地管制規則以及配合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引入相關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機制,方可奏效。

而對於現有之古蹟保存區及其周邊地區,亦應以嚴謹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加以引導與規範,俾使淡水整體之風貌得以維繫與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