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登錄為世界遺產符合以基準

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中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文化遺產被登錄為世界遺產至少必須符合以下基準其中之一:

(一) 是代表人類創意與天賦的名作。

(二) 可藉由建築或科技、偉大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展現某一段時 期或一世界文化區域內, 重要的人類價值觀的交替過程。

(三) 某一種文化傳統現存或消失的獨特或特別證明。

(四) 是一建築類型、建築或技術綜合體或景觀的傑出典範,訴說人類歷史中的重要階段。

(五) 是傳統人類居住、土地利用、或海洋利用的傑出典範,代表了一種的文化(或多種文化)或人類與環境的互動關係,特別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衝擊下頭得脆弱。

(六) 與具有傑出全球重要性的事件存傳統、觀念、信仰、藝術與文學作品有直接或明確的關連(委員會認為此項準則最好與其他準則同時配合使用)

(七) 包含最頂級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特殊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區域。

(八) 是地球歷史中重要階段的傑出代表範例,包括生命紀錄、地貌發育重要且進行中的地質作用或重要的地形、地文現象。

(九) 對於陸域、淡水、海岸與海洋生態系和動植物群的演化發展而言,足以代表且進行中的生態和生物作用

(十) 就生物多樣性現地保育而言,包含最重要且最有意義的自然棲地,特別是那些在科學或保育上具有傑出全球價值但面臨威脅之物種的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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