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管理機制的建立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相對的,在工作及生活的壓力也增高。此刻的生活,「忙」、「盲」、 「茫」成為生活的寫照, 而為了紓解壓力,「休憩」成為了「人」在工作後,調整情緒與心情所必要的行動。也正因為生活形式快速的發展,導致「休憩」與「觀光」的方式、地點,正隨著社會的改變,有著不同的解讀與行為模式。以「文化觀光」、「文化體驗」形式新生的旅遊模式,取代了過往蜻蜓點水式的旅遊,「人們」在旅遊行為已改變成為深度瞭解旅遊地的歷史、文化、生活模式、美食品嘗、古蹟參訪、博物館探究及聆聽城市與人的故事,這些屬於生活化的關照已成為現代觀光旅遊的必要行程。是故,整體空間的經營與管理維護,勢必成為呈現城市美感及保存城市歷史重要的工作。

淡水目前擁有30處古蹟及許多閒置空間,同時也是台灣推動世界遺產登錄的潛力點之一,這些遺產及閒置空間周邊景觀的維護,視為城市發展及指定世界遺產重要的指標工作。侑於此,新北市政府於民國95年成立了淡水古蹟博物館,除宣示政府對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的政策,更重要的是透過在地管理機制的建立,活化文化資產空間及在地經濟的活絡課題。只是,增加一個管理機構的人事費用,加上龐大的管理維護費,經費成為了管理單位沉重的負擔。因此,如何運用適切的管理維護模式來經營空間?如何進行正確的管理維護'方式,才可以有永續守護資產的能量,的確是需要主政單位慎重思考後,做一抉擇。

〈一〉經營主體的可行性

經營主體是誰?影響著經營的方向與文化資產保存的利害關係。淡水位於交通便捷的位置,先天擁有優渥的自然景觀,後天又因多元文化的洗禮擁有眾多的古蹟與街角文化館,所以,淡水也擁有了世界遺產潛力點的實力,若能以先、後天所具備的優渥條件,規劃、整合一個兼具文化資產、街角文化館、觀光景點與在地生活的文化生活園區,必能轉換淡水在文化觀光的實力及契機。以下是不同經營主體的分析。

1.以文化局為主體之政府機構經營

  成立二級機關統籌經營管理事宜。「淡水」以淡水博物館做為經營管理園區的主體。舉凡古蹟空間或建築主體的經營管理,文化資產教育的推廣,專業人員的培訓或文物典藏等工作,均由博物館統籌運作。在管理維護上,主體的單一性是較為單純且好運作的模式,不過這樣的模式,民眾所能參與的機制只是單向接收而已,無法落實民眾參與的機制,更無法喚起全民共同守護國家文化資產的共識與行動。

2.以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經營

文化資產的經營屬於文教公共事業,應以非營利為目的,推展以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來經營較符合文化創意的意義。如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或相關之公益、社教團體,甚至於以年輕NGO為主的經營體,透過評選或委託的模式來參與經營。又文教公益機構可接受各單位贈與及營運稅務上有較大的彈性機制,將經費全力投注於營運上,對於廣進財源與節稅皆有相對較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可吸取更多的相關專業人員與機構大力協助對於推廣與傳承都有正向的價值。

3.一般公司型態私人機構經營

可委託一般公司型態的機構經營,其優點是一般公司的經驗較具有市場競爭力,缺點卻是一般公司大部分以營利為目標,因此在整體的經營考量較容易導向商業化,而失去文化資產的歷史意義。不過政府如果能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與策略,要求經營者要兼顧文化與產業的平衡發展,將能吸引遊客參訪,這樣的作為也是一種可行的策略。

〈二〉管理的模式

  為了實踐整體行銷及落實文化園區經營的概念,對於經營管理者的選擇,不

同的經營模式,都是影響其成敗與效益的重要因素。以下三種較常運作的經營管

理模式,可提供思考、比較與選擇。

1.公辦公營

此種經營模式是由公部門,即文化局或下設的淡水古蹟博物館自行經營管理。本營運模式的優點是,可整合現有的館舍、古蹟、觀光景點及文化局所策劃之所有藝文展演及活動,透過整合及資源的掌握及運用,可達到永續經營的機制,對於整體品質的管控也較能落實執行。惟,政府需編列的經營管理經費較高,恐成為財政的負擔。

2.部分委託經營

這是另一種模式,透過調查形式,將公部門所管裡的古蹟,依空間大小、空間可使用的範圍、可運用的用途做一評比。最終,釋出適合委外的空間,透過公開評選的機制,評選優良的經營管理團隊經營。這種模式,公部門只需設置少許人力,以為營運與空間管理的協調角色即可。運用此模式可減經財政上的負擔,也可提供民間參與的機制。

3.全部委託經營

將公部門所管理的古蹟空間經營權,全部委託管理,透過公開招商或評選的模式,由政府訂定營運原則,評選經營管理團隊,將其全部委外經營。如此,可以減輕政府的負擔,主政單位只要規範受委託單位之經營目標是否正向、空間用途及維護管理是否確實、收費原則和最少展演場次的控管等,以督導者的角色負責督導即可。茲將以上三種經營管理模式的優缺點分析如下:

表   經營管理模式優缺點分析      


可行模式

公辦公營

部分委託經營

全部委託經營

l 可完全執行文化推廣與傳承的政策目標。

l 所有藝文資源及觀光景點,皆可由文化局整合及統籌運用,對於整體旅遊參訪的品質較能控制。

l 具有永續經營的機會點較大。

l 可提供民間團體或文化機構參與文化、觀光、教育等產業經營的機會。

l 可減輕政府人力編制經費上的壓力,並可較節省營運費用,提升經濟效益。

l 可有效掌控文化傳承推展的政策目標。

l 可提供民間團體或文化機構參與文化、觀光、教育等產業經營的機會。

l 政府只需負監督責任,降低長期的人事與管理成本的支出。

l 受託單位能對園區整體作全面性之營運規劃。

l 在產業聯盟與行銷策略上較具創意。

l 以多元化的營運策略,可創造出更具活力的經營績效及完善的配套措施。

l 增加政府長期人事及管理費的負擔。

l 受限於公部門的保守與程序,創新思維的機制較缺乏。

l 受限於經營規範,可能影響民間企業投入的意願。

l 政府部門尚須編定固定人力來統籌及督導營運。

l 在不同經營體的協調上有一定的難度。

l 受託單位之良窳,影響本案之成敗。

l 若因經營不善,導致古蹟本體受損或文化形象受挫,對於古蹟活化或社會觀感將遭受質疑,政府須要花更多的成本才能重新建立人民的信心與古蹟的修復。

〈三〉對淡水古蹟空間經營管理的建議

評估淡水古蹟博物館現有管理的古蹟、展覽空間及閒置空間,大大小小空間共有20幾處,以博物館現有編制30多位員工而言,這些分散的空間和繁雜的業務及未來可能增長的資產保存空間及新增的業務,的確構成管理單位的在管理維護上的困難度。況且,古蹟空間及周邊環境日常維護管理的經費龐大,人事費加上管理費將成為政府財政上的負擔。因此,就博物館永續經營的角度而言,將部分空間委託經營管理,重要空間由公部門〈淡水古蹟博物館〉自營,將不啻為正確的方向。因此,淡水古蹟空間要在經營管理的永續機會是,淡水古蹟博物館應先評估所管理資產在保存重要性的不同比重,掌握住重要資產的經營管理權限,同時亦釋出次要空間或比較容易經營管理的空間,提供與民間參與管理工作,只要能訂定明確的管理維護原則,這些空間應可以順利以委託管理或經營的模式,提供有心參與資產保存工作的民間團體,一起加入管理維護的工作。如此,不但可以解決博物館在管理維護上的困境,同時還能增加守護文化資產的夥伴,在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契機下,台灣在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的永續議題上,才會有轉機及機會。

〈四〉委外機制的研擬

過去,博物館曾採用OT的模式,案例為淡水紅毛城的餐飲服務委託案,本案委託專業廠商,就旅客餐飲的服務,提供空間和專業服務。另外,也以BOT的模式將古蹟空間釋出,本案在BOT的目標是,提供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古蹟周邊土地並負責營運管理,營運期間屆滿後,將空間及建設之所有權移轉給政府。淡水海關碼頭與朱宗慶打擊樂團的BOT案,中央廣播電台與雲門舞集成立雲門之家的BOT案,都是近期發展的事證。從這些案例可看見,政府想要委外管理空間的意圖。只是,這些委外案例的發展,隱藏著歷史空間委外在管理維護及歷史風貌保存所面臨的隱憂。回顧政府一般會採用的委外機制,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模式:

1.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負責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

府(Build-Operate-and-TransferBOT)例如淡水的海關碼頭,雲門之家在中央廣

播電台的案例。

2.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

並負責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屬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and-Transfer

ROT)。

3.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Operate-and-TransferOT)。例如紅毛城的餐廳委外案。

探究上述三種委外模式,除了OT在空間管理及風貌的控管上有較佳品質管控之外,以BOTROT委外的模式,政府均尚失了自主管控風貌及歷史空間保存的權力,如此的經營管理委託模式,雖將歷史空間委託管理減輕了管理單位的負擔,但是從委外的那一刻起,這個歷史空間已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而風貌的破壞也喪失了保存的真正價值,因此,距離世界遺產的指定,淡水將會是越來越遙遠的結果。是故,歷史空間的委託管理,BOTROT似乎並不適用。

要落實空間的管理課題‧淡水現有古蹟空間活化的定位需釐清,對於空間未來再利用之後所產生的新意象,空間對於淡水在地的社會責任,都應事先提出討論後再賦予新的面貌。而這些重新定位的歷史空間,除了是提供教育與觀光的任務之外,新思維的納入,社會參與的機制與社會傳承的任務,都應在現代的介面上重新提出討論,給與歷史空間活化的新契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