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都市設計初步建議

都市意象乃是三度向的空間體驗。除了基本二度空間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外,尚必須加入「時間感」與「場所感」等人們的實際生活體驗,才能構成完整的都市環境,而都市設計即是考慮整體都市環境的設計方法,惟為實踐都市設計的目標與理想,必需依靠法令的管制手段才能達成。

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係指對某一特定都市,就其範圍內之活動、空間形式、文化內涵所制訂之一系列的管制規則,其內容依其管制層次而分。

在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的前提下,可以依據目前的機制,擬定「保育」型的都市設計計劃,透過管制手段以維持都市品質的塑造;但相對的,政府必須扮演重要的引導角色,配合都市發展目標投入公共設施及引入活動,以創造一個可供討論與想像的都市發展架構。除此之外,都市設計採用審議制,這在制度法令上的配合措施上,提供公私部門在都市發展與開發過程中得以進行協商,有助於整體風貌之維繫。

有關本地區都市設計機制之架構,建議如下:

1、 擬定都市計畫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將本地區所有公私部門開發行為均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藉由都市計畫程序賦予風貌管控之法定地位。

2、 檢討目前的獎勵措施以增加公部門的協商能力與籌碼。為增益計畫區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護,並引進相關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地方發展。故應於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強化各種「獎勵辦法」之審議與協商功能。

3、 妥善擬定引導都市形式經營之都市設計管制策略

(1) 檢討現有之土地分區使用管制。

(2) 擬定都市設計審議管制準則;明確之審議內容及準則訂定;量體、高度限制、最小基地。

(3) 持續推定地區特色的經營(街區協議、立面招牌管制、修景等)

4、 引入多元之都市形式塑造管制準則與經營手法

(1) 開放空間留設的指定,街角或節點活動之考慮、開放空間之連接系統之建立與管理維護。

(2) 街道二旁或廣場四周之量體、高度、剖面(envelop)形式、沿街立面之形式管制。

(3) 街廓內之地籍、土地細分與合併之可能性。

(4) 街道景觀特色之維持、加強或塑造。

(5)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建築基地規模管制、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物立體分區使用之比例管制、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管制。

(6) 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汽車出入口配置及數量管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管制、人行空間系統規劃設計原則、基地與基地間之跨越道路連通系統特殊許可管制。

(7) 開放空間及植栽綠化設計標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配置方式管制、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管制、公共設施之 開放空間系統設計原則、鋪面設計原則、照明設計原則。

(8) 建築環境影響說明規範,交通影響說明、廢棄物及污水排放影響說明。

(9) 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之管制,建築量體管制、建築物造型管制、建築物色彩配置原則。

(10) 建築附加物及廣告物設置之管制,建築物立面開口部附加設施管制、垃圾儲存空間之設置規定、圍牆設置規定、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及豎立架設廣告之設置管制。

(11) 建築環境、維護之規範,建築物管理公約之擬具規定、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權責之規定。

(12) 建築容積之獎勵與限制之管制,建築物增設室內空間公用停車空間鼓勵措施之 適用與限制、建築基地限期合併之容積獎勵規定、設置公益性空間之容積獎勵規定。

5、 在特定區內各項大型建設的條件下,加強對於都市發展遠景的溝通以激發可能性與形成共識。並且在都市發展的協談過程中,公部門能夠藉由與地區協談所形成之「行動方案」的具體設施投入,以重建居民的信心。其原則建議如下:

(1) 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工作,成立街區組織或社區協會,並針對政府各單位之配合措施的整合以排除發展所面臨的困難。在法令上則配合擬定「街區協議」制度以保障民眾參與的成果。

(2) 以街區組織為「行動方案」的推動主體,在地區中整合政府各部門之資源,以落實「行動方案」的內容,包括地區環境改造計劃、街區特色的塑造與營業策略的發展等等。

(3) 影響地區發展之重大工程,必須舉辦「公聽會」以形成共識,積極地引導街區居民與組織提早規劃因應之道。

(4) 可藉由「風貌特定區」地區的指定,以引導都市保育的行動;甚至在未來推動各行動方案的計劃中,可以扮演積極的角色。

未來如欲妥善管控埔頂地區歷史景觀風貌,需於現行都市計畫架構中,引入整體「保存性都市設計綱要計畫」,結合現有之建管法令與淡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將埔頂地區劃為特定專用區,並編定其土地管制規則以及配合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引入相關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機制,方可奏效。

而對於現有之古蹟保存區及其周邊地區,亦應以嚴謹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加以引導與規範,俾使淡水整體之風貌得以維繫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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